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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456号之二

孔小胖、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小胖,何彬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4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孔小胖,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何彬,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孔小胖与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391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孔小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彬偿还借款37363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彬送达了(2017)皖0406执456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何彬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何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孔小胖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孔小胖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传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