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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233号之一

刘刚与管玉龙、管玉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刚,管玉龙,管玉明,管玉山,管士伟,王占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管玉龙,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管玉明,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管玉山,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管士伟,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王占永,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6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管玉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31×××84.80的存款31×××84.8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