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潘正喜,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成良,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群,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正喜与被执行人黄成良、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741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4、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勇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喆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