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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075号之一

董征、李智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征,李智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征。被执行人李智连。申请执行人董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