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征。被执行人李智连。申请执行人董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