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字1476号申请执行人黎林友,男,1977年8月27日生,住广西省临桂县。被执行人张卫,男,1966年10月3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黎林友1266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10元、执行费1844元,共计131437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1437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张卫的收入131437元以清偿申请执行人黎林友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张卫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