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军。被执行人程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军与被执行人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梅学超
审 判 员 周慧玲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