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晶,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胡忠杰,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何晶与胡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晶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何晶、周文华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2号写字楼4314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第××号)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43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作为担保的房屋。本院依法审理本案后判决胡忠杰向何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何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胡忠杰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新安路南、星沙大道东东门尚苑4栋901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第××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晶申请解除对上述二套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何晶、周文华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2号写字楼4314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忠杰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新安路南、星沙大道东东门尚苑4栋901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辉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