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84号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328126025),住所地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苏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勍,女,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秘嘉鸿,男,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XX。
被告:王桂田。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王桂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