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17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
被执行人:叶茂,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熊旭,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叶茂、熊旭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叶茂、熊旭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