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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87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陈衍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陈衍兵,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策,行长。

被执行人:陈衍兵,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岳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

法定代表人:秦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衍兵、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辆及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衍兵所有的车辆号牌为皖H×××××的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辆号牌为皖H×××××的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良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岳西县鸿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芮泽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