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第705号
原告:董坤营,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源汇区。
被告:安民,35岁,住源汇区。
被告:董小虎,男,汉族,36岁,住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坤营与被告安民、董小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坤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坤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坤营负担。
审 判 长 乔清霞
审 判 员 吕亚杰
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