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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第705号

董坤营与安民、董小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坤营,安民,董小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第705号

原告:董坤营,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源汇区。

被告:安民,35岁,住源汇区。

被告:董小虎,男,汉族,36岁,住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坤营与被告安民、董小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坤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坤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坤营负担。

审 判 长  乔清霞

审 判 员  吕亚杰

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