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李卓群,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子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豫勇,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虹,女,1968年3月18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昂自英,女,1965年12月3日生,彝族,杭州市余杭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李卓群与普虹、昂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普虹、昂自英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和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