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吴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艳芳,女,1979年8月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宣州市。
原审
被告:李亮,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审
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运贵。
原审
被告:孟立忠,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审
被告:梁能明,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审
被告:新余市恒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2。
法定代表人:区伟强。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负责人:黄海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艳芳及原审被告李亮、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孟立忠、梁能明、新余市恒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