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5540号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春晖园**号附**号30-10,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83********。被执行人重庆鼓风机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号,注册号915001052030005371。法定代表人杜平安。关于孙强与重庆鼓风机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孙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272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鼓风机厂于2017年6月22日因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故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申请人孙强无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必元
审 判 员 鲍伟来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程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