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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071号

郑志斌与耿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志斌,耿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斌,男,1931年7月18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耿行,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耿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行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AP88**陕汽牌H17类型车辆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耿行名下拥有的车牌号为陕AP88**陕汽牌H17类型车辆一辆。

二、查封期间,有关单位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姚俊玲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