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斌,男,1931年7月18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耿行,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耿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行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AP88**陕汽牌H17类型车辆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耿行名下拥有的车牌号为陕AP88**陕汽牌H17类型车辆一辆。
二、查封期间,有关单位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姚俊玲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