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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789号之二

谢小龙、厦门胜嘉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小龙,厦门胜嘉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汉平,刘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谢小龙,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厦门胜嘉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瑶山路10号130,组织机构代码30298696-0。

法定代表人:张汉平。

被执行人:张汉平,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龙与被执行人厦门胜嘉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汉平、刘秀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6】58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立案。因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1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谢 礼

审 判 员 黄庆勇

法官助理 黄家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何洁如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