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王悦
被执行人:庞曰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悦与被执行人庞曰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恢复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庞曰辰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庞曰辰应偿还原告王悦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庞曰辰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庞曰辰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奎祖
审判员 赵海宁
审判员 李志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希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