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393号
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庆,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圃,男,汉族,1967年5月4日生,住栖霞市。
被告:王小平,女,汉族,1968年5月30日生,住栖霞市。
被告:崔田波,男,汉族,1969年8月19日生,住栖霞市。
被告:王春晓,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住栖霞市。
被告:孙德胜,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生,住栖霞市。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圃、王小平、崔田波、王春晓、孙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7.82减半收取1143.91元,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庆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