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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27号

徐红富、孙林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红富,孙林生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徐红富,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孙林生,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富与被执行人孙林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志新

审 判 员  姜春生

代理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