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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恢221号之一

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现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现荣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恢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潘洪军。

被执行人:江现荣,男,汉族,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5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现荣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8611.47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江现荣的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现荣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52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