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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财保135号

何某某、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庞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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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135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

被

申请人:庞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

申请人:杜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庞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庞某某、杜某某名下价值10336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313130181820170000071)。本院���为,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庞某某、杜某某名下价值10336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何某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创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殷翩翩

书 记 员 徐阳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