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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363号

江细华、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江xx,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建陶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58493182。法定代表人孔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xx与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高劳人仲字【2016】第40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高劳人仲字【2016】第4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