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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256号

原告昆阳某某修缮队诉被告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昆阳某某修缮队,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256号

原告:昆阳某某修缮队。住所: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马玲芬、刘玥彤,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昆阳某某修缮队诉被告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昆阳某某修缮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阳某某修缮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阳某某修缮队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5.50元,由原告昆阳某某修缮队承担。

审判员 鹿 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