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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60号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力。

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勇。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9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勇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喆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