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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279号

张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79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43岁,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胡某,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60岁,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无存款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罗远俊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