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79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43岁,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胡某,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60岁,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无存款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罗远俊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