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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676号

李娜与潘伟元、朱建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娜,潘伟元,朱建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炯,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会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伟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娜因与被上诉人潘伟元、朱建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96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娜提起上诉后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文杰

审 判 员 曾雪蓉

审 判 员 周 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军芳

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