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339号
原告:蔡诚,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徐春林,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蔡诚与徐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蔡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蔡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