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42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行行长。
被告:刘某,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诉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