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陆国俭,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横县。被执行人沈波,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陆国俭与沈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桂032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国俭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沈波给付借款35000元及利息5527.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沈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国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国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传 松
代理
审判员 李泞原;
代理
审判员 蒋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