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48号
原告:杨辉,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龚智通,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杨辉诉被告龚智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辉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小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