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467号
原告:张勇,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奇富,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诗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南翔,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勇与被告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南翔买卖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