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甘霖,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摩天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思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3378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树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