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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591号

国xx、乔x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xx,乔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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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国xx,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乔x,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执行的(2016)京0112民初24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4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凤龙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徐寒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