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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106号之一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金凤凰灯具电器有限公司、李忠、张惠群、李淼淼、佘源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凤凰灯具电器有限公司,李忠,张惠群,李淼淼,佘源源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波。

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凤凰灯具电器有限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忠。

被执行人:李忠,男,1966年2月1日出生,51岁,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张惠群,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48岁,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李淼淼,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27岁,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佘源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27岁,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金凤凰灯具电器有限公司、李忠、张惠群、李淼淼、佘源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凤凰灯具电器有限公司、李忠、张惠群、李淼淼、佘源源支付借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159143.12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159143.12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娟

审判员 秦 萌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