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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039号

张勤昌、陈天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勤昌,陈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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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张勤昌,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天军,男,1980年6月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672号张勤昌与陈天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