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张勤昌,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天军,男,1980年6月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672号张勤昌与陈天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