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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218号

陈贤林、安徽省巨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贤林,安徽省巨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陈贤林,男,1969年9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省巨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光兰,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陈贤林与安徽省巨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92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