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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634号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庆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庆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34号

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

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卜庆杰,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庆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后,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2)平经初字第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现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