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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解文盛、解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解文盛,解军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3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6号1-1。法定代表人杨秋茹,总经理。被执行人解文盛。被执行人解军。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文盛、解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本院(2009)西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被执行人:解文盛偿还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及罚息、违约金合计60372.15元;解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解文盛、解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 胜

审判员 庞绍辉

审判员 牟敦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