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142号
原告:丁秀英,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艳,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
负责人:许冲。
原告丁秀英与被告王艳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秀英于2017年7月2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秀英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丁秀英已预交),由原告丁秀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