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3号申请执行人华旭昌(曾用名华昌明),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华昌伟,农民。本院在执行华旭昌与华昌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
华旭昌、华昌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3号申请执行人华旭昌(曾用名华昌明),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华昌伟,农民。本院在执行华旭昌与华昌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