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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73号

华旭昌、华昌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旭昌,华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3号申请执行人华旭昌(曾用名华昌明),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华昌伟,农民。本院在执行华旭昌与华昌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