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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执字38号

翁某、邹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某,邹某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字38号申请执行人翁某,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邹某,女,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翁某与被执行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某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翁某子女抚养费及生活补助费共计18600元。申请执行人翁某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翁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邹某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现邹某外出且下落不明,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邹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翁某同意本案现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云0625执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翁某发现被执行人邹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远辉

人民陪审员  周高斌

人民陪审员  张兴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