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598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住所地:德惠市松花江镇街道。
负责人:张广洲,该行行长。
被告:王超,男,1970年6月16日生,住德惠市。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被告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长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