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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629号

蒋伟与XX石玉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伟,XX,付程花,石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伟,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审

被告:付程花,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审

被告:石玉章,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蒋伟因与被上诉人XX、原审被告付程花、石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3月20日向上诉人蒋伟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蒋伟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广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