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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855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季苏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季苏廷,夏秀娇,黄福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太鹤大桥桥头电信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7027932XY。被执行人季苏廷,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夏秀娇,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黄福红,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季苏廷、夏秀娇、黄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夏秀娇银行存款,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25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7150元及退回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季苏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浙K×××××小型汽车、被执行人黄福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王金荣

审 判 员 侯保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