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四路36号1幢501-30室。
法定代表人:HAIRONGAHERNE,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晓勇,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镇江市。
原审
被告: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郁晓勇、原审被告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涛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