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368号申请执行人骆文浩,男,194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组。被执行人王英明,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杨树塘小区**幢***室。被执行人金英花,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杨树塘小区**幢***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文浩与被执行人王英明、金英花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