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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298号

孙文泽与仝少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文泽,仝少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98号原告孙文泽,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孙浩鹏,男,1996年5月7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仝少康,男,199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孙文泽与被告仝少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文泽负担。

审判员  牛兴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瑞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