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98号原告孙文泽,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孙浩鹏,男,1996年5月7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仝少康,男,199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孙文泽与被告仝少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文泽负担。
审判员 牛兴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瑞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