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执597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赵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赵润杰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58号。

负责人:温祥金,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单翠平,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润杰,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赵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太仓市城厢镇一套不动产及少量银行存款外,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不动产暂时不宜处分,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22854.3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不宜处置,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崔臻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