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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执165号之一

钟敏与钟泉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敏,钟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敏,男,1976年07月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矮车村。被执行人钟泉,男,1971年05月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矮车村。本院在执行钟敏与钟泉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泉没有按判决全部自觉履行,只拆除了铁杆、铁皮瓦等,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古厦安

审判员  李英华

审判员  陈其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魏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