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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费37号

李维耀、金国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维耀,金国强,潘年芳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37号被执行人李维耀,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金国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潘年芳,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建德市永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维耀、金国强、潘年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商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讼诉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94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维耀、金国强、潘年芳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健 来自